
□ 本文發(fā)布于 2001-01-19 16: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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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當保護依法經營行為——“世紀大廈”之爭訪談錄
本報記者 何重建 孫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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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高級律師,執(zhí)業(yè)于江西才亮律師事務所,系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民事業(yè)務委員會委員,全國建設企業(yè)法律支援團首批成員
記者:王律師,您作為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對一審勝訴有何感想?
王才亮:這個案件從1999年11月17日起訴,,2000年1月6日開庭至同年9月29日一審判決,歷時將近11個月,可說是歷盡周折,終于見到了曙光。作為臨川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勝訴當然高興。但作為律師,冷靜地思考一下所代理訴訟的這起工程款糾紛案的整個過程,實在是感想多多,歸納起來就是一句話:法律應當保護企業(yè)的依法經營行為,《合同法》286條應該成為維護施工企業(yè)合法債權的有力武器。
記者:我們知道,在工程建設中,業(yè)主拖欠施工企業(yè)的工程款如果“遭遇”房地產開發(fā)商破產或者是無力支付工程款的情況,十有八九是“贏了官司,拿不到錢”。而您所代理的這起“世紀大廈”糾紛案,卻在這兩個方面都得到了令人滿意的結果。能談談您的辦案思路嗎?
王才亮:應該承認,在《合同法》頒布之前的同類案件處理中,如果工程款的受償與約定抵押權,特別是與有“抵押之王”之稱的銀行債權發(fā)生沖突的話,施工企業(yè)的債權清償?shù)目赡苄砸话愣际恰皟炊嗉佟。但是新的《合同法》在1999?0月1月起生效后,我認為,這個情況就發(fā)生了根本的變化,因為該法第286條對工程款的清償賦予了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當然,我也非常清楚,圍繞這一條款的法律適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還存在不少認識上的爭議。但不管怎么講,工程款的權利主體——施工企業(yè)首先要在實踐中爭取這項權利的落實,而不能坐等各項條件均已成熟后再來請求自己的權利。關于這個觀點,可以認為是我代理該案的出發(fā)點。
記者:“世紀大廈”工程款糾紛最后是依照合同法286條的主要精神來處理的,這對整個建設領域的法制建設來講是一個重大突破,而這一來之不易的突破肯定會與您近年來悉心研究該法及其所涉及的建設市場有很大關系吧?
王才亮:這里有一個偶然與必然的關系。
《合同法》在1999年3月15公布后,作為律師自然是很關心的。但學習理解并運用合同法的第286條,還有一個偶然的因素。1999年3月,在杭州舉行的“中國建筑法實務論壇”上,全國律協(xié)決定成立一個旨在研究《建筑法》執(zhí)法實務問題的“執(zhí)行《建筑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建議”的課題組。由國內14名在建筑房地產領域有豐富經驗的資深律師組成,我是成員之一。在隨后開展的課題組活動中,我對《建筑法》、《合同法》特別是對《合同法》286條的認識有了更深的理解。
1999年11月當江西臨州建安總公司的同志向我介紹他們與寧波三江房地產有限公司景德鎮(zhèn)分公司的工程款糾紛時,我立即產生一個很強烈的想法:根據(jù)這個案件所體現(xiàn)的基本事實和特點,要維護施工企業(yè)的債權,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武器可能就是《合同法》第286條。因此當我接受臨川建安公司委托代理后,起草訴狀時,就直接提出了適用《合同法》286條解決糾紛的要求。同樣,在確定代理方略時,其核心也是以286條款為依托。
記者:據(jù)了解,您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經濟收入并不是很高,但我聽說,您承辦“世紀大廈”案的律師代理費至今未收是否是真的?
王才亮:我們江西才亮律師事務所設在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由于地域經濟的差別,事務所的經濟收入與沿海和大城市同行相比確實有較大的差距。至于律師代理費,本來是要預收的,但當時我的當事人的情況是,由于負責這一工程的施工隊的大量工程款被三江分公司拖欠,企業(yè)經營和工人吃飯都存在很大困難,所以約定的律師代理費沒有預付。這也算是急人所難體現(xiàn)一下中國律師的風格吧。
記者:這個案件可能是因為法律適用太敏感,或者是案情太復雜的緣故,一審用去了將近11個月的時間,F(xiàn)在來看,您對本案的結局有何預測?會不會出現(xiàn)反復?
王才亮:一審時間拖長的副產品就是該爭的問題都已爭過了。案件事實的適用法律都不會有太大的問題。目前被告雖已上訴,但由于遲遲未交上訴費,不一定能啟動二審程序。我相信既使進入二審,法官的也會依法維護施工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記者: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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